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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梅县区的谢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导致关节脱位而与超市发生纠纷,在市工商局梅县分局城区工商所的调解下,成功获得3000元医疗费用赔偿。工商部门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因经营场所未尽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3月初,谢女士到梅县区某超市购物,当她走到生鲜区时,因地板积水不慎滑倒摔伤。她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谢女士称,在她摔伤及住院治疗期间,超市方一直态度冷漠,无人问津,她的家属多次到超市商讨医疗费用赔偿事宜均未得到妥善解决,遂向城区工商所消委会投诉。
  对此,超市负责人提出,谢女士的索赔程序未完善,再加上她本人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因此超市方不应承担责任。城区工商所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告知超市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针对该超市出事区域并无相关警示标志、超市员工也未及时清理地板积水等现场检查情况,工作人员明确指出超市方面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加快理赔进度。然而,半个月后,该超市回复称,根据投诉人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金额,其上级部门核定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超市负责人阐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谢女士仅要求3000元医疗费的赔偿,并没有提及其它费用,诉求完全合理,不能够再降低赔偿金额,并明确表明支持投诉人的索赔立场。最终,谢女士如愿获得3000元赔偿费用。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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